借“假外资”抽逃资本 返程投资违规受罚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内政府采取了多重措施,吸引国外资金到内地投资,兴办实业。经过多年发展,内地经济有了长足进步,但随着国外离岸金融模式的传入,部分内地客商注册离岸公司,以返程投资的形式,抽逃资产。今年10月22日,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首次提及两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特殊目的企业)返程投资的外汇违规案例。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带大家了解下,借“假外资”抽逃资本的情况。
这两起案例,一个是2005年返程投资回国内,另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国内。此次被罚,问题都出在购汇汇出利润阶段。也就是说,两家公司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并未做返程投资(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外汇备案,现今打算将国内赚取的利润汇出时,国家外管局调取备案信息,就会发现其“假外资”的身份。而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
“假外资”在内地的发展,起因是外资可以享受诸多优惠。但这一优惠政策仍有一些限制条件。如果一家境内公司假借境外公司的“壳”,以外资公司的身份回境内投资,可以凭借“税收身份差异”进行所谓“合理避税”。并且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在税收、外汇管理、市场准入、人力资源等等方面,内地都提供大量的优惠政策,这也引起了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的兴趣。
据发改委资料显示, BVI、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资金来源国。事实上,这些离岸公司的资金,很大部分正是来源于中国,然后再以“外资”的形式回到中国返程投资。而这也是外管局逃汇监管的一个重点。
其实早在2014年7月14日,外管局就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所谓“37号文”)。“37号文”明确规定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之后,在回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37号文”第十五条明确,对于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如发生资金流出,则构成逃汇行为,应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惩罚。所以,境外投资也好,返程投资也罢,外汇不进行登记,就算逃汇。
因此,跨境投资(无论是境外投资还是返程投资)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否则会造成WOF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不合法。最为重要的是,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甚至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外管局首次处罚这种逃汇行为,仅仅是开始,今后利用SPV公司返程投资再汇出境外的做法,将不再可行。因此,通惠管理顾问提醒大家,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跨境投资应该及时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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